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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发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此次修订发布的《规范》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三检合一”改革部署,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对2019年发布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将其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表述调整为“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
《规范》适用于普通货运车辆(不含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工作。网上年审应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程序公开、服务高效的原则。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办理普通货运车辆年审。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报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负责,审验机关对审验结果负责。
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车辆网上年审的审验机关,审验内容如下:对于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12吨(不含)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对于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对于挂车,审验内容为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此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车辆年审材料,相关材料由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共享给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等能够自动归集的信息,无需重复提交。(来源:交通运输部)
以下为《规范》全文: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条 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以下简称网上年审)业务办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货运车辆(不含总质量4.5吨及以下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工作。
第三条 网上年审应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程序公开、服务高效的原则。网上年审与原有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效力等同。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通过网上办理普通货运车辆年审。
第四条 网上年审不改变普通货运车辆审验机关、审验内容与责任主体。
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报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负责,审验机关对审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车辆网上年审的审验机关,审验内容如下:
(一)对于总质量4.5吨(不含)以上、12吨(不含)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二)对于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审验内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违章记录情况。
(三)对于挂车,审验内容为行驶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办理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业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窗口办理网上年审业务的,窗口办事人员应协助办理。
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照本规范第五条要求提交相应车辆年审材料,相关材料由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共享给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等能够自动归集的信息,无需重复提交。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鼓励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协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办理网上年审。
第九条 审验机关收到网上年审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年审材料完成审验。
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以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共享给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为依据。
总质量12吨及以上普通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情况,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共享给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信息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