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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技术程序和要求。标准编制须基于严谨调研与论证,《导则》列明了地方标准制订应开展的技术工作,包括地方水产养殖业调查、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与流域/海域环境特征污染物调查、标准分类分区分级排放控制要求设置、监测与实施监督要求确定、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技术经济分析、标准文本与编制说明编写等,并明确了各个工作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便于地方快速掌握水产养殖的产排污环节和尾水常用处理技术,还在附录中给出相关资料。
三是指导地方对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实施分类分区分级管控。《导则》提出地方应基于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类型(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封闭式养殖、开放式养殖;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鱼类养殖、贝类养殖等)分别明确管控方式,包括制订尾水排放标准或采用污染管控措施等。地方对封闭式水产养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时,宜根据环境功能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纳水体进行分区。一般来说,可将环境功能目标要求较高的受纳水体或水质不达标受纳水体作为重点保护水域,其他受纳水体作为一般水域,并对排向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规定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地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水域分区和排放限值分级设计。
四是提出尾水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确定的指导性要求。《导则》根据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特征和对水环境的影响,将悬浮物、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作为尾水排放标准必选的基本控制项目,地方还可选择将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排入淡水环境)、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排入海水环境)、色臭味等感官指标,重金属、抗生素等指标,以及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控制的其他指标作为尾水管控项目。《导则》区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及不同级别的排放控制,规定了尾水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地方还可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针对采取尾水集中处理的连片池塘,应将专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不含其他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也纳入地方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向其排放尾水的池塘则执行间接排放控制要求。此外,鉴于地方排放标准的强制性特点,应保障标准的监管执法可行性,为此规定地方标准应明确限值含义、监测要求和超标判定方法等内容。
中国环境报:《导则》制订过程中遇到过哪些困难?如何解决?
王海燕:由于我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起步较晚,《导则》编制过程中主要遇到以下难点:一是水产养殖产排污分析和污染防治技术信息少,特别是关于处理效果和经济成本的数据缺乏,实际案例也较少。二是如何指导地方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系统谋划、精准治污。三是如何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监测、超标统计等关键内容要求。
为解决以上难点问题,编制组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实地调研,提高《导则》的行业针对性。编制组赴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湖南、辽宁、天津、山东等十多个省份,调研了封闭式、开放式的淡水和海水养殖及尾水处理设施,涉及鱼、虾、蟹、育苗等各类品种,并与地方环境、农业部门和养殖单位及尾水治理单位专家座谈,必要的开展实际测试分析。为突出行业针对性和指导性,《导则》给出了水产养殖的生产过程和产排污环节介绍;此外,设置附录A,给出不同养殖方式的生产过程和产排污环节;设置附录B,给出尾水常用处理技术。这些内容使地方更有效开展标准制订调研工作,尽快掌握可行处理技术,并制订合理的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加强相关标准调研,提出分区分类分级管控要求。基于对美国、世行和我国国家及部分省份已出台标准的调研分析,指导地方根据排放去向(分区)、养殖类型和规模(分类),提出不同的管控要求(分级)。关于分类,《导则》提出地方应基于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类型,如针对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封闭式养殖和开放式养殖,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鱼类养殖和贝类养殖等不同类型,分别明确管控方式。关于分区,对封闭式水产养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时,应根据环境功能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纳水体进行分区。一般来说,可将环境功能目标要求较高的受纳水体或水质不达标受纳水体作为重点保护水域,其他受纳水体作为一般水域。关于分级,排向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可要求分别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相对较严的一级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需说明的是,地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水域分区和排放限值分级设计。对于未明确环境功能的受纳水体,水产养殖尾水可参照执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排放限值,或者仅规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三是加强问题分析,提出地方标准制订的规范性要求。鉴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强制性,为加强地方标准的环境监测执法可行性,《导则》强化了标准核心要素方面的规范性要求。针对排放限值含义、排放监控点位设置和监测要求、超标判定等,对地方标准提出要求和指导。
中国环境报:目前落实《导则》还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王海燕:《导则》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落实。为发挥《导则》作用,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下一步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导则》解读宣贯工作。一方面针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培训;另一方面可对地方标准编制人员及水产养殖单位开展宣贯培训。
二是要加快推进地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工作。相关地方,特别是水产养殖主产区,应按照《导则》积极开展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编制工作。通过深入开展地方水产养殖业生产与污染防治情况调研,结合各地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统筹明确适用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模式和举措,制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标准发布后应依法备案。
三是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和排放监测,及时掌握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和尾水排放等情况。
四是加大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试点,推动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水平提升。
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长期从事环境标准理论和体系研究,主持编制了一系列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即标准的标准,为各类标准编制提供指导和规范,同时也编制了一百余项国家和地方重要的生态环境标准,并做好生态环境部标准技术管理支撑。下一步,标准所将以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联合相关优势单位,进一步精细化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模式评估、污染防治技术筛选,以及相关技术、设备选择与运行维护等标准规范研制工作,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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