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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至南昌冷冻运输专线 冷藏运输 如何联系

更新时间
2024-12-01 08:00:00
价格
420元 / 吨
冷冻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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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踏信
踏信冷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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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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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品牌
踏信冷链物流
服务类型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供应链管理服务;仓储服务(冷冻仓储, 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国内货物运

 广州至南昌冷冻运输专线 冷藏运输 如何联系

广东踏信冷链物流自有及长期合作车辆有700余台,其中包括箱式车、超长车、冷藏车等各型车辆。可根据客户产品特点及运输要求提供不同车辆,且所有在踏信合作的车辆均与踏信签有严格的合作合同。具体运作参照《运输业务标准操作程序》2001年3月版的“汽车运输的审核程序”、“公路运输回程车发运管理”及“货物运输安全及风险管理”内容,以及运输联盟方案,能充分保障客户所运货物安全准时到达及回单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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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商务部等五部门就《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承担风险防控责任;鼓励短视频平台面向用户开展防范通过商业特许经营进行诈骗的公益宣传,对新出现的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网信办、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商业特许经营综合监管制度,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优势,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范畴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关于统一经营模式。统一经营模式是指由特许人建立和维护,允许被特许人复制使用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形象标识、产品或服务渠道等的集合。在统一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形成较为紧密的持续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关系,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和被特许人的加盟店呈现一致的外观。《条例》和《办法》所称的特许经营,是针对经营模式的特许经营,商品生产特许(含贴牌生产)、商品销售代理、商标和专利许可等品牌方不对门店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未规定统一经营模式的单一授权、许可行为,以及委托品牌方经营自己的店铺等行为均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范畴。平台(系统)所有者仅允许他人使用平台(系统),撮合他人交易或雇佣劳动者通过平台(系统)承担部分业务流程,并收取服务费、使用费等情形的,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行为。

(二)关于经营资源。经营资源通常是指特许人拥有的、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可以为特许人带来一定利益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经营资源既包括著作权、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资源。特许人原始取得或经受让取得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特许经营资源。

(三)关于备案的直营店。《条例》所称的直营店形态包括特许人的分公司、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特许人母公司或子公司(全资或控股)的直营店、特许人控股股东开设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以酒店管理为主营业务的特许人,申请备案时可将其直接经营管理的酒店视为直营店。以电子商务形式存在的网上店铺不属于备案要求的直营店形态。

二、规范备案工作

(四)明确备案要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办法》对特许人提供的备案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前述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行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应以企业所属行业、规模、性质等为由拒绝备案,也不应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备案。特许人已备案的,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也应依照《条例》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内备案变更为跨省备案时,特许人须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跨省特许经营合同。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拖延审核时限,自收到特许人申请备案资料之日起,资料符合规定的,10日内予以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资料,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已备案特许人注册地变更至其他省份后,应主动向新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强化合同要求。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中应包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冷静期”条款,建议冷静期不少于30天。合同中没有“冷静期”条款,或虽然约定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但在此期限内特许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特许经营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醒特许人遵守《条例》规定。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数份指向同一项目的不同性质的合同,整体上具备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特征,且从实际履约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可见为特许经营项目的合作,则特许人应履行《条例》中规定的义务。鼓励合同双方对特许经营费用存管或托管进行约定,优化资金监管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六)规范撤销流程。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提交撤销备案申请,说明撤销备案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若申请撤销时仍有未履行完毕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说明合同后续安排和对该撤销行为的信息披露情况,必要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特许人撤销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资料符合规定的,10日内予以撤销;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资料,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撤销。已备案的特许人出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时,备案机关既可以责令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特许人备案,并予以公告。其中,特许人备案时提交的经营资源使用权期限届满或丧失,或者经营资源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确认权属发生改变,或者经营资源授权被依法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均属于“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如发现特许人在备案申请或变更备案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如违规行为同时违反《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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